咨询热线

15701618178

咨询热线

15701618178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兴善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凝聚公益力量,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基金会发起人。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E座201室。

基金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资助贫困学生上学、困难家庭改善生活、贫困患者就医;

   (二)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害。

基金会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 热爱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 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三) 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 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 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 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 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 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具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 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计划;

(四)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5日将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基金会章程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

(三)慈善公益项目研究宣传推广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1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1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及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基金会章程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章程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章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3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15日

咨询热线

157-0161-8178

热线服务时间:9:00-17:00

加入我们 | 合作伙伴

版权所有 | 兴善基金会